mylove 2008-6-19 09:02
为央企整体上市清障 国资委:严控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
国资委:严控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中小国企,企业不得提供持股融资服务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即将终结。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企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上海证券报)
mylove 2008-6-19 09:03
国资委:禁止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1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以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析人士指出,该《意见》是我国首次对国企职工特别是高管人员持股、投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防止国企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和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是,该《意见》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影响国企整体上市的职工持股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国企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在规范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企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自身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企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国企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企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企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国企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等事宜进行了明确。国企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中国证券报)
mylove 2008-6-19 09:03
国资委规范央企职工持股 电力行业先行
目前,已提前进入对职工持股实施规范程序的电力行业,情况开展较为顺利。
国家电网的有关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各公司已经在着手开展清退职工股的工作,不断有省级电网公司清退工作已经完成的消息传来。
他对记者表示,国网在内部执行了略比每股净资产和可计量市场价值的中间值偏低的水平对退股的职工予以补偿。从国家电网内部的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看,还没有出现有职工因为退股而闹事或上访的情况。电力行业是职工持股最为普遍的行业,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遍布全国各级,资产状况、发展规模均不尽相同。
电网和电力企业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多数主要从事和电网相关的塔基设备生产、维修、技改等业务,但也有不少企业已进入发电领域,这些挺进发电领域的多种经营企业均包含大量职工持股,与电网公司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缺乏统一的规范等原因,导致出现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现象,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在国资委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之前,今年3月,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对电力职工持股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四部门的意见要求,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1年内全部限期清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这同国资委目前出台的政策基本一致。
曾参与《意见》制定的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说,《意见》已经筹划了约两年时间,原本计划于2007年就推出,但由于电力职工持股问题一直未明,所以搁置到现在。
他解释说,由于绝大部分的电力企业都存在职工持股的问题,所以,只有解决电力职工普遍持股问题才能为解决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扫清障碍。但是,电力企业持股问题有很多的历史原因,问题表现也盘根错节,仅依靠《意见》所规定的内容还不足以解决电力系统内部的职工持股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出台《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这样更为细致的行业性的规范来加以整顿。
按照国家电网内部规定,国家电网所属26省市地方电网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完全清退股权。
国家电网内部人士曾对媒体表示:"退股后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网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多经企业中的干部,从'三产'企业回来后如何安排是问题。另外退股后,利益链条断裂,一些多经企业效益可能会出现下滑。"
不过,一位电力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述文件出台为解决厂网分开所遗留的员工持股问题划定了解决期限,从远期来看,也为厘清厂网之间的产权、促进电网企业IPO扫清了障碍。(第一财经日报)